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經2011年5月20日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七章 終止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SFAGD。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由廣東省轄區內(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依法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自愿組成的證券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投資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國家對證券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和全國實行集中統一的自律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期貨業地域性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與證券期貨行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恪守誠信,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動證券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4樓(郵編:510623)。第二章 職 能第七條 自律管理。貫徹落實全國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制定并監督實施地域性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教育組織會員執行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相應處分。第八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廣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問題、建議和要求。第九條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第十條 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和各種文體活動;組織開展證券期貨業之間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第十一條 建立會員、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第十二條 組織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守法合規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宣傳證券期貨市場,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十四條 建立網站信息共享平臺,收集、整理、提供證券期貨信息、資訊產品,編輯電子刊物;組織開展證券期貨研究,推進行業業務創新發展。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廣東證監局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會 員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只吸收證券、期貨行業的經濟組織加入,不吸收個人會員。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四)在廣東轄區內工商登記注冊。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廣東省設立的其他證券、期貨社團組織;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境外證券、期貨機構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以特別會員身份加入本會。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在廣東省轄區內注冊的法人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營業機構負責人。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本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其程序是:(一)擬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二)本會秘書處核實登記材料;(三)經理事會通過;(四)由本會批復入會申請并發給會員證;(五)繳納入會費。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七)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他權利與會員相同。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性規則;(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本會規定提供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七)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特別會員的義務與會員的義務相同。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向廣東證監局通報;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2000元人民幣;(二)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7000元人民幣;(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人民幣。新入會會員除按以上標準繳納年會費外,還須繳納一次性入會費10000元人民幣。第二十六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一)會員申請退會、并經理事會批準;(二)會員注冊地轉到廣東省外;(三)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二十七條 由會員組成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會財務報告;(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五)決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第三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組成。第三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組成成員:會長、副會長、全體理事。理事會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一)籌備和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四)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六)決定新申請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八)制定本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序:(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具體方案;(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根據需要,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二)監督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在證券期貨行業工作經歷五年以上,并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熱愛本會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經驗;(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第四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二)決定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申請;(五)提名秘書長,在理事會通過;(六)聘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會長職責;(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預決算;(三)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五)提名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六)提名聘請國內外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準;(七)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活動和服務;(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